(2017)粤12刑终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程建通、岑某昌聚众斗殴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建通,岑某昌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终148号原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建通,绰号“老坑”,男,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4月6日被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4日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岑某昌,绰号“鸡昌”,男,因本案于2016年10月6日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2017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岑某昌、程建通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7)粤1202刑初48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岑某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程建通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原审被告人程建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建通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程建通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程建通撤回上诉。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7)粤1202刑初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永东审判员 颜国军审判员 邓肇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杰亮相关法律条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