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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民初13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郑州华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复星长征医学科学有限公司,郑州华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13118号原告上海复星长征医学科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朱耀毅。委托代理人金文。委托代理人查灿远,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华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翟艳徽。委托代理人王要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复星长征医学科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华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复星长征医学科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 判 长  陆凤高审 判 员  马 培人民陪审员  马燕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