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王志坤与焦作市鼎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坤,焦作市鼎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02执28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坤,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焦作市鼎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丰收中路66号浩威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孙喜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坤与被执行人焦作市鼎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的房产不具备过户手续,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802民初2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炎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