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陆华雷与被告王雨建、陆华付、黄国锋、李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华雷,王雨建,陆华付,黄国锋,李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02民初1594号原告:陆华雷,男,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王雨建,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安徽省界首市。被告:陆华付,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黄国锋,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李翠华,女,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阜阳市。原告陆华雷与被告王雨建、陆华付、黄国锋、李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华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雨建、陆华付、黄国锋、李翠华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陆华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雨建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2、判令被告陆华付、黄国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2日,被告王雨建向原告借款5万元整,被告陆华付、黄国锋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多次向各被告催要借款无果。王雨建、陆华付、黄国锋、李翠华均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2日,被告王雨建向原告陆华雷借款5万元,被告王雨建出具借条“今借到陆华雷现金伍万元整”并签名,被告陆华付、黄国锋均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名。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无果。原告在举证期限内申请追加李翠华为被告参加诉讼,但未提供李翠华与被告王雨建系夫妻关系的证据。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等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雨建向原告陆华雷借款5万元及由被告陆华付、黄国锋给予提供担保事实清楚,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在卷佐证,故对原告陆华雷要求被告王雨建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陆华付、黄国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李翠华与被告王雨建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未能提供李翠华与王雨建系夫妻关系的证据,原告的该项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雨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欠原告陆华雷借款本金50000元;被告陆华付、黄国锋对被告王雨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王雨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广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桂 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