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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执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尚国与宋根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尚国,宋根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1988号申请执行人张尚国。被执行人宋根顺。本院在执行张尚国诉宋根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张尚国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宋根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二初字第007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刘志文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