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执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尚国与宋根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尚国,宋根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1988号申请执行人张尚国。被执行人宋根顺。本院在执行张尚国诉宋根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张尚国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宋根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二初字第007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刘志文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