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桦甸市农村食用合作联社与李殿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农村商业银行,李殿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873号原告:桦甸市农村商业银行。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黄承利,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江,职员。被告:李殿忠,男,1974年4月4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代理人:于起云,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李殿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82元,由原告桦甸市农村商业银行负担291元。审 判 长 王全新审 判 员 赵宏波人民陪审员 徐亚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冷文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