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行终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臧雪锋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臧雪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行终47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臧雪锋,男,汉族,1973年9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上诉人臧雪峰因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3行初9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臧雪峰上诉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一款、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偃师市对泰和公司改制中,上诉人从未间断到改制办公室和偃师市信访局反映情况,要求按协议和法律法规落实问题。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请求依法审理本案,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臧雪峰诉请判令偃师市人民政府尽快履行其与泰和公司达成的协议内容及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支付拖欠其生活费等事项,该诉请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凌杰审 判 员 李兴龙代理审判员 张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娇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