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05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卫彬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超只,郑卫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刑初108号自诉人马超只,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人郑卫彬,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自诉人马超只以被告人郑卫彬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审理期间,被告人郑卫彬已履行完毕民事判决内容,马超只自愿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马超只自愿撤回自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马超只撤回自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