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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2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谢国文与云县茂兰镇人民政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国文,云县茂兰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2执80号申请人谢国文,男,1991年10月3日生,住云县。被执行人云县茂兰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曾海云,男,该镇镇长。申请人谢国文与被执行人云县茂兰镇人民政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10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922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云县茂兰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4月11日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支付赔偿82652.79元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0922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会仙执行员  张学文执行员  邢玉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字金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