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法执字第2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马前兵与冯世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前兵,冯世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2686号申请人:马前兵,男,汉族,1972年10月29日生,住址: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冯世建,男,汉族,1976年2月15日胡僧,住址: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马前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世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3)西法民初字第25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继续执行。执行员  尹夏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峰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