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胜利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利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256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胜利,男,1979年2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浚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浚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17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马玉峰,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7)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胜利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胜利及其辩护人马玉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5日下午17时许,滑县城市管理局执法队队员温某、王某等人在对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进行巡查过程中,发现卫河路胜利家电门市外存在店外经营、乱摆乱放现象,遂进店向被告人李胜利及其妻子王某出示执法证件并讲明违章行为,同时下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后将违章摆放道旗扣押至执法车辆后继续巡查。待巡查返回至胜利家电门市处,被告人李胜利将执法车辆拦停,并抢夺执法车辆上的扣押物品,执法队队员温某等人上前阻拦,在阻拦过程中,温某手部被道旗旗杆划伤。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温某右手中指近端1×0.5㎝软组织挫伤,不构成轻微伤。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胜利取得了被害人温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胜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温某陈述、证人魏某、王某的证言、伤情照片、情况说明、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谅解书及被告人李胜利的户籍信息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胜利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核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胜利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正常履行,维护他人人身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胜利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徐振坤审判员 刘国强审判员 孟海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志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