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吴起县胜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起县胜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286号申请执行人:吴起县胜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树和,系该公司宗经理。住所地:吴起县刘渠子华泰美业**楼。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负责人:吕凤前,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吴起县洛源街道办刘渠子社区。本院在执行吴起县胜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3月9日申请执行人吴起县胜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受理,并于2017年3月9日制作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即由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吴起县胜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驾驶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20万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43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在执行通知书未发出时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了申请执行人吴起县胜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驾驶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20万元。鉴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在执行通知书未发出时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未产生实际执行费用,故不予收取执行费。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交纳了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巧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