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原告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与被告陈乾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陈乾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1346号原告: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雪峰交与规划区泰山路。法定代表人:张廷鑫,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兰芳,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乾文,男,汉族,生于1983年1月16日。原告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与被告陈乾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由原告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负担。审判员 王 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秋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