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胡顶贤与杨东升、周伟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顶贤,杨东升,周伟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393号原告:胡顶贤,男,1969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杨东升,男,199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周伟娜,女,198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胡顶贤与被告杨东升、周伟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宋 权人民陪审员 刘停停人民陪审员 刘丙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丽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