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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胡顶贤与杨东升、周伟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顶贤,杨东升,周伟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393号原告:胡顶贤,男,1969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杨东升,男,199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周伟娜,女,198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胡顶贤与被告杨东升、周伟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宋 权人民陪审员  刘停停人民陪审员  刘丙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丽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