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11执恢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峰、孙永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峰,孙永波,贾桂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11执恢209号申请执行人:王峰,男,汉族,1970年3月14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孙永波,男,汉族,1973年10月26日住同上。被执行人:贾桂梅,女,汉族,1973年5月7日住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峰与被执行人孙永波、贾桂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永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911执恢2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