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行审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内黄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李宁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内黄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李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527行审65号申请执行人内黄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王银堂,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马发义,内黄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职工。被执行人李宁,男,汉族,1977年2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申请执行人内黄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向本院申请执行编号:410527100457548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道路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内黄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以执行完毕为由,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内黄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内黄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青旭审判员 杜振明审判员 朱军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雷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