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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行审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内黄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李宁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内黄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李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527行审65号申请执行人内黄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王银堂,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马发义,内黄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职工。被执行人李宁,男,汉族,1977年2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申请执行人内黄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向本院申请执行编号:410527100457548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道路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内黄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以执行完毕为由,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内黄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内黄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青旭审判员  杜振明审判员  朱军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雷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