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民终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崔俊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崔俊发,刘震,商丘隆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6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许继大道原商校院内*楼。组织机构代码:79821792-9。法定代表人杨俊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永灿,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俊发,男,汉族,1951年5月2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王万君,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震,男,汉族,1976年8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隆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文化路海亚春天*号。上诉人中州��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崔俊发、商丘隆顺置业有限公司、刘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6)豫1402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560元,减半收取12280元,由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峰审 判 员  郭新志代理审判员  刘瑞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英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