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2民初3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兆芬与南阳市建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芬,南阳市建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宇,宋长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2民初3902号原告李兆芬,女,汉族,1952年7月20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委托代理人刘晶,女,汉族,1987年10月4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特别授权。被告南阳市建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联合街4号。法定代表人王宇,任经理职务。被告王宇,男,汉族,1967年8月29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宋长玲,女,汉族,1967年11月26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兆芬与被告南阳市建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宇、宋长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兆芬于2017年4月14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兆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兆芬负担。审判长 刘琳瑜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郭凤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