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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2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郁峥与周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峥,周水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2537号原告:郁峥,女,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浙江五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水根,男,195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原告郁峥与被告周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郁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郁峥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俞琳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樊 俪?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