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志辉过失致人重伤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辉
案由
过失致人重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3刑初211号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志辉,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寿光市。2017年1月11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1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欣,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洋,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7)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志辉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亚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志辉及其辩护人王欣、刘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5日9时许,在寿光市侯镇鲁丽钢厂一炼钢车间内,被告人李志辉在与被害人仉佃广开玩笑时,不小心用氧气喷枪将仉佃广的乙状结肠吹破。经鉴定,仉佃广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志辉经办案民警电话联系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李志辉赔偿被害人仉佃广因受伤而造成的各项损失人民币158000元,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仉佃广的陈述,证人解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办案说明、谅解书、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辉与被害人仉佃广开玩笑时,过失致被害人仉佃广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志辉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该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该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请求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志辉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治中人民陪审员 董祥丰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