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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初7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原告郑业青与被告马昌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业青,马昌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6民初7864号原告:郑业青,男,195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马昌庆,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郑业青与被告马昌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业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昌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业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马昌庆归还借款本金84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建材拖运、代购业务,被告从事工程施工。原、被告经常有业务往来,后经双方结算,截止2012年1月16日被告共欠原告款5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2012年元月后,原、被告间又发生了新的业务往来,加上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10000元,被告于2012年5月14日再次出具34000元《借条》一张。综上,被告累计共欠原告人民币84000元,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如上所请。被告马昌庆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从事建材拖运、代购业务,被告从事工程施工。原、被告经常有业务往来,后经双方结算,截止2012年1月16日被告共欠原告款5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2012年元月后,原、被告间又发生了新的业务往来,加上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10000元,被告于2012年5月14日再次出具34000元《借条》一张。2016年11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民事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两张《借条》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两张《借条》及其当庭陈述,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应当承担还款义务。原告明确放弃欠款利息,本院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昌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业青人民币84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被告马昌庆负担(原告郑业青已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a43×××18)。审 判 长  朱向东审 判 员  傅顺国人民陪审员  刘成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段小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