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金惠芳与顾维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惠芳,顾维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954号申请执行人金惠芳,女,1966年3月5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顾维龙,男,1966年3月9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惠芳与被执行人顾维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惠芳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及对债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执9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季凯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