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柳玉武2017鲁1524民初853不予受理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玉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民初853号起诉人:柳玉武,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3725251965********,汉族,住东阿县阿馨小区*号楼*单元*楼*户。2017年4月10日,本院收到柳玉武的起诉状,起诉人柳玉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付宁宁偿还本金及利息63276元,并支付此后延缓还款衍生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0日,起诉人柳玉武与东阿县盛大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宁宁)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东盛借字SD2015021002号,借款金额为五万元,借款利率为12%,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因被告付宁宁至今未付款,故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我院(2016)鲁1524刑初字30号刑事判决认定东阿县盛大置业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付宁宁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付宁宁对判决提起上诉。目前,该案二审审理中,尚未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民间借贷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只有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立案等法定情形出现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此类案件。本案中,被告人付宁宁经一审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二审没有审理结果,故对柳玉武的起诉不予受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柳玉武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学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乐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