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2民初3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与王晓晖、哈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王晓晖,哈丽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367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28号甲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81778900XA。负责人:王凯,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景南,系辽宁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薇,系辽宁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晖,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哈丽丽,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回族,住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诉被告王晓晖、哈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2元,减半收取1,30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臧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宇文思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