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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民终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与吴继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吴继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9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光明南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55016385-9。法定代表人:王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蝶,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继敏,女,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继武,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二虎,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继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1民初4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964元,减半收取982元,由上诉人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承光审判员  马 杰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宁楠楠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