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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6执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殿容申请执行余丛建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殿容,余丛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26执975号申请执行人:王殿容,女,住夹江县南安乡。被执行人:余丛建,男,住夹江县界牌镇。王殿容依据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126刑初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的第二项判决内容为:“被告人余丛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殿容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9376.03元”本院在执行王殿容申请执行余丛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6刑初58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9376.03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执行���解协议:“一、本案申请标的额为余丛建向王殿容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9376.0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余丛建于2017年1月22日当场向王殿容支付5000元,余款4376.03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向王殿容一次性支付;二、王殿容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查找被执行人余丛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通过夹江县国土资源局、夹江县房地产管理所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房屋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6刑初5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良军审判员  徐洪川审判员  张熹臻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文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