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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2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1、李某2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2747号原告:张某,女,1935年8月16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李某1,男,60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李某2,男,56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李某3,女,53岁,汉族,农民。被告:李某4,女,50岁,汉族,农民。被告:李某5,女,46岁,汉族,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孙玉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