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26民初5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徐某、李道英等与简伟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李道英,董玉娥,董义豪,简伟,宜昌富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26民初589号之一原告:徐某,女,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山县。原告:李道英,女,194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系李道英儿媳),女,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山县。原告:董玉娥,女,199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兴山县。原告:董义豪,男,200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兴山县。法定代理人:徐某(系董义豪之母),女,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山县。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泽,湖北真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湖北真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简伟,男,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兴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远新,湖北伍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昌富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宜昌市城东大道54号南苑之星2号1001。法定代表人:乔素云,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金菊,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李道英、董玉娥、董义豪与被告简伟、宜昌富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简伟、宜昌富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四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李道英、董玉娥、董义豪撤回对被告简伟、宜昌富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0元,由四原告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缴。审 判 长 魏满华审 判 员 万忠南人民陪审员 王小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