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执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文斌、邱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斌,邱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保109号申请人张文斌,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邱萍,女,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申请人张文斌对被申请人邱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文斌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申请人部分财产予以解封。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文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人张文斌相关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邱萍提供担保的相关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劲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佳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