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4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南支行与罗美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南支行,罗美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4民初54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南支行。代表人宋超,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翠��,女,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诗军,男,该支行员工。被告:罗美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南支行诉被告罗美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南支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南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46元(原���已预交),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南支行自行负担。审判员 阮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丽薇附适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