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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2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2581号原告:张某1,男,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张某2,男,68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2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对被告张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志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