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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刑更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嵇道华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嵇道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刑更124号罪犯嵇道华,男,1969年10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灌南县人。现服刑于江苏省通州监狱。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6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嵇道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28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15)通中刑执字第05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于2017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认为,罪犯嵇道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罪犯嵇道华减刑的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嵇道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单据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嵇道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嵇道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5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汉军审判员  陈 舜审判员  施素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世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