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1执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05
案件名称
张春林非法采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1执1035号移送执行人扶沟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夏超,职务院长。被执行人张春林,男,汉族,1970年11月6日出生,住鄢陵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春林犯非法采矿罪罚金及没收非法所得一案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7年1月1日,在河南省商丘监狱向被执行人张春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2016年10月17日,依法将吕军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6年10月17日、10月19日、11月11日,2017年3月10日、3月26日、4月14日向金融机构、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管理机关查询张春林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的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有价证券;4、2017年3月23日,向鄢陵县不动产登记局查询土地、房地产登记;5、2017年4月14日,向鄢陵县彭店乡中油坊村委调查了解张春林的经济收入来源及到期债权。经上述执行活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621刑初字177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及没收非法所得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兵权审判员 张东峰审判员 王永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娄宪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