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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84民初3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陆伟河与刘开斌、周慧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伟河,刘开斌,周慧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4民初376号之一原告:陆伟河,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被告:刘开斌,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被告:周慧珍(曾用名周细珍),女,1983年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原告陆伟河与被告刘开斌、周慧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陆伟河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刘开斌、周慧珍已支付了欠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伟河撤诉。案件受理费2646元,减半收取计1323元,财产保全费1107元,合计2430元,由原告陆伟河负担。审判员  赵静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淑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