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3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蓬安县人民法院与陈林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3执80号处罚机关蓬安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林辉,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蓬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蓬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了蓬安县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陈林辉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林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蓬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蓬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的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陈林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玄审 判 员 高树林代理审判员 李小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