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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前进、汤勤生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前进,汤勤生,汤宏智,汤爱芹,汤宏才,汤菊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前进,男,汉族,1986年2月28日出生,住孟州市,现住洛阳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汤勤生,男,汉族,1953年2月15日出生,住孟州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汤宏智,男,汉族,1957年12月1日出生,住孟州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汤爱芹,女,汉族,1963年4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户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汤宏才,男,汉族,1964年2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汤菊芹,女,汉族,1968年9月11日出生,住西安市户县。再审申请人李前进因与被申请人汤勤生、汤宏智、汤爱芹、汤宏才、汤菊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孟民谷初字第002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前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康秀丽审判员  杨海波审判员  霍艳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艳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