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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执2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关于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志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冀0828执27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志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8执2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南路26号。法定代表人康福民,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志清,男,1969年2月13日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秋狝北路***号。关于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志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7)0828执27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志清(共有人:祁秀敏)所有的位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桥东中街住宅楼x层楼房一处(房产证号:围证xx**),现因申请人申请申请解除被执行人李志清(共有人:祁秀敏)所有的位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桥东中街住宅楼x层楼房一处(房产证号:围证xxxx。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志清(共有人:祁秀敏)所有的位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桥东中街住宅楼x层楼房一处(房产证号:围证xx**)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立军审判员 窦永海审判员 郑   国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德   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