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民辖终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夏晓慧与郁永全、郁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郁永全,夏晓慧,郁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民辖终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郁永全,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晓慧,女,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原审被告:郁林,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工农路天置山庄*幢*单元***室。原审被告:南京市郁林鲜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石埠桥村工业园99号。法定代表人:郁林,总经理。上诉人郁永全因与被上诉人夏晓慧、原审被告郁林、南京市郁林鲜肉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6)皖0203民初3012-1号管辖权异议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郁永全上诉称,本案系普通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或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理认为,夏晓慧诉请郁林偿还借款,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夏晓慧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应以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夏晓慧的所在地位于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郁永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琴芳审 判 员 朱有强审 判 员 陈永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丹丹书 记 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