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与牛国利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焦作分行,牛国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豫0811执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被执行人牛国利。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诉牛国利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焦作分行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牛国利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19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刘志文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