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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民辖终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栗爱堂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栗爱堂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辖终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栗爱堂,男,195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上诉人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栗爱堂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2017)豫1422民初7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栗爱堂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建设工程位于河南省,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据此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的裁定理由不当,但结果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庞伟涛审判员  陈建国审判员  刘性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