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5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郑某、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郑某,邓某,桥风情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5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女被执行人郑某,男被执行人邓某,女被执行人桥风情园刘某与郑某、邓某、风情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3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55万元及截止2016年3月底的利息16万元,2016年4月份起按照月利息2%继续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二、被告邓某在35万元的借款本金和相应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桥风情园有限公司对判决第1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402元,减半收取5701元,由被告承担。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402执514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于 秦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