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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808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恩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恩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0820-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程晋意,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能仁乡朱程村西头程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雅东,天津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恩喜,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解除保全申请人程晋意与被申请人李恩喜及天津恩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做出(2016)津0116民初8082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李恩喜银行存款38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程晋意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解除保全申请人程晋意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恩喜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司 媛代理审判员  周彦权人民陪审员  张金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