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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10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胡燕与张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燕,张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民初10675号原告:胡燕,女,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张慧,女,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胡燕与被告张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张慧归还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被告张慧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被告下落不明,公告送达,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月13日,被告张慧向原告借款6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2%。上述借款由被告张慧出具借条。此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张慧未予还本付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燕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长  陈由义人民陪审员  李成来人民陪审员  林菊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杨梦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