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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执3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宁三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远东铁马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宁三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远东铁马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深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3237号申请执行人:海宁三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盐官镇建设东路17、19号。组织机构代码76252171-8。法定代表人:祁林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于冰,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台州市远东铁马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温岭市松门镇淋川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3033208-2。法定代表人:王君梨,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深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松门镇淋川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63926485R。法定代表人:应佳宏,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宁三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市远东铁马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深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两被执行人住所地均系温岭市松门镇,两被执行人涉多起执行案件,且数额巨大,被执行人台州市远东铁马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将要被温岭法院依法处置,本院已函至该院,要求参与分配,现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