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5行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夏桂娥与贵阳市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桂娥,贵阳市城乡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115行初171号原告夏桂娥,女,汉族,1957年4月21日生,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被告贵阳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4号。法定代表人高杨,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桂娥诉被告贵阳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管理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桂娥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桂娥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桂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桂娥负担。审 判 长 韩 龙人民陪审员 丁希勤人民陪审员 王青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