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81执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陈仁田与普兰店市元台镇后元第二建材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仁田,普兰店市元台镇后元第二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779号申请执行人:陈仁田,男,195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普兰店市元台镇后元第二建材厂,住所地普兰店市。法定代表人:刘本俊,系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陈仁田与普兰店市元台镇后元第二建材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馨审判员 高和明审判员 邹世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思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