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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财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秀琴、王立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秀琴,王立新,潍坊新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潍坊恒泰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向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财保67号申请人:张秀琴。被申请人:王立新。被申请人:潍坊新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潍坊恒泰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向芹。申请人张秀琴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秀琴以其自有的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秀琴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立新、潍坊新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潍坊恒泰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向芹银行存款5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张秀琴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刘鸣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 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