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江林与代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林,代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1392号原告王江林,男,生于1975年3月20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公民身份:422802197503206050。委托代理人张耀芬,利川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代熙,男,生于1989年7月23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江林诉被告代熙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代熙之父代华飞已向原告支付5000元,其余欠款原告自愿放弃,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定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江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利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