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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孟村回族自治县顺翔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与大连创信达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村回族自治县顺翔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大连创信达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307号申请执行人:孟村回族自治县顺翔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村回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郭凤玉,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大连创信达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姜济文,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孟村回族自治县顺翔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与大连创信达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馨审判员 高和明审判员 邹世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