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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4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南商化黑牛化工有限公司(原商丘市黑牛化工有限公司)、商丘经济技术开发区康福特气体厂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商化黑牛化工有限公司(原商丘市黑牛化工有限公司),商丘经济技术开发区康福特气体厂,李鑫,李子东,周美莲,李素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00号之一原告: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府前路。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涵,男,汉族,1989年1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南商化黑牛化工有限公司(原商丘市黑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可,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商丘经济技术开发区康福特气体厂。住所地:商丘市北海路。法定代表人:张幸福,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鑫,男,198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李子东,男,汉族,1966年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周美莲,女,汉族,1967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李素琴,女,汉族,1957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商化黑牛化工有限公司、商丘经济技术开发区康福特气体厂、李鑫、李子东、周美莲、李素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撤回对被告李素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李素琴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素琴的起诉。审 判 长  张 敏审 判 员  陈宗华代理审判员  李华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淑君 来源:百度搜索“”